湖北经济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节选) -体育买球软件
湖北经济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节选)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3日 返回上级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发放,每人一套(一式四份),编号管理,毕业生只能用属于自己编号的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
2、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在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不构成彼此约束,学校亦不予承认。
3、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就业协议书须报院系及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盖章),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毕业生所在院(系)各执一份。
4、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协议书“备注”栏内。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在被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单位工作的,必须取得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如单位不同意,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5、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派遣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依据。毕业生签订完协议书后应及时将协议书交到所在的院系(两份)。依据省毕办的规定,毕业生若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后上交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则须等到七月中下旬才能办理派遣手续(即“改派”)。
6、毕业生如因升学、出国留学、录取公务员等原因不需要签订就业协议的,须及时将空白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7、就业协议书如有遗失,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提供相关证明,所在各院(系)分管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在公开报纸登载遗失声明,并在学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告。见报和在学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告15日后,如无异议,学校就业中心凭用人单位接收函予以补发。一个学生只能补发一次。
8、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协议书,不得转让、伪造、挪用、涂改、复印,否则视为无效。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或伪造就业协议书、或私制公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毕业生自己承担,并交一定数量的罚金;同时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毕业生如以丢失协议书,或以其他非正当原因重新取得协议书后被查实原协议书已与用人单位签约者,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其生源所在地,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且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10、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若毕业生再要求改变就业单位,则对前一签约单位构成违约,毕业生违约手续办理的一般程序为:
(1)原签约单位提供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退回原来签订的协议书;
(2)违约毕业生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原因;
(3)院(系)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持原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原签协议书及签好院(系)意见的个人申请到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一个学生只能违约一次,且必须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